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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 |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

发布时间:2024-05-31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07

《条例》分则第八章是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九十四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条例》分则部分基本上都是负面清单,但九十四条是正面的要求,它把党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写明确了。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条第二款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前加了“可能”两个字,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都要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经商办企业”;二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是“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增写“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里有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把“党员领导干部”去掉了,这意味着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全体党员都不应该违反这个规定。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是关于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处分规定,指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次修改增写了“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和“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次修改把“高消费娱乐”中的“高消费”去掉,变为“娱乐”。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福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是“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是“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一是“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二是“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三是“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一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是“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是“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是“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是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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