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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 |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6)

发布时间:2024-05-2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77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附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分则是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附则是从第一百五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八条。

分则有六章,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条例》分则第六章是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七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是关于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行的处分。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是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等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增写了“网络文本、图片、音频”三个种类。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四条是关于搞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明确“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五条增写,“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明确“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表述,增写“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理规定。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句增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2019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列举了五种行为: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员”;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是“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条规定,有这五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条增写“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表述。

《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增写“个人搞迷信活动”。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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